时间:2020/2/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杨法官,我同意调解,同意为自己不懂法的行为付出代价......”,年9月27日,在惠农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审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姚某在法庭调解阶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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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年1月5日,原告吴某将其租赁来的位于惠农区水城民生的营业房以元的价格转租给被告姚某,租赁期限为三年,姚某一次性付清了三年的租金。同时,还约定租赁期间的水、暖、电、物业等费用由姚某承担。姚某使用营业房两个月左右发现生意不好,就决定去外地另谋职业,并将房屋钥匙、电卡随意丢弃,未向吴某提出解除合同,吴某将房屋转租后也不闻不问。年7月28日,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将吴某诉至法院后,吴某才知道租赁的房屋拖欠水、暖、物业等费用,经法院调解,吴某向物业公司结清了所欠的费用。年9月17日,吴某将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支付物业、水、暖等费用。庭审前,姚某始终坚持自己已支付三年的房租且只使用租赁房屋两个多月,不同意调解。于是,惠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围绕着双方签订的《转租协议》中的约定、是否提前要求解除合同、租赁时水表的起码等展开调查,姚某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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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在数额上存在分歧,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庭后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姚某支付吴某物业、水、暖费用共计.20元的协议。调解结束后,吴某、姚某及其各自的随行人员均表示通过此次的庭审及调解受益匪浅,既解决了双方的纠纷还学到法律。(杨春永)

来源:惠农区人民法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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